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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雷洋之死的根本原因解析(通用多篇)

时间:2025-06-20 08:53:18
解密雷洋之死的根本原因解析(通用多篇)

[概述]解密雷洋之死的根本原因解析(通用多篇)为网友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雷洋之死的根本原因 篇一

有人说是雷洋有“人大”硕士头衔属社会精英阶层,才受到许多知识界人士的关注,随后引发了舆论的“狂轰滥炸”。其实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至少是不准确的。

对于中国人来说有个最大的弱点,就是“明哲保身”。凡不涉及自身利益的事就视为“闲事”,不想管,也懒得去管。但雷洋事件出来后,大家突然发现这事跟人人相关。一个大活人出门“接飞机”,不到一个小时就被警方说成了“打飞机”。随即就被“专政”机关用非常态的手段“做掉”了。

这下民众都感觉到事态不对了,大家明明看见的是:一个受宪法保护的、血气方刚的普通中国公民,正常行走在首都北京的路上,突然遭遇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劫持”,且“劫持”人在没有办任何法律“手续”的前提下,将此人施暴后再拖入到不知底细的汽车里。就在这台车内,后来被警方发布信息“称”为,这个人感到身体“不适”,送医院“抢救”无效就身亡了。

此时大家在想,这类事情今天发生在雷洋身上,明天就有可能自己成为做“冤大头”的雷洋。接下来就会发生人人都牵挂家人出门是否能安全回家的问题,并每天都要在亲人出门前“祈祷”,希望他们千万别像雷洋哪样变成一具冷冰冰的尸体。这才是大家“共鸣”的真实原因。

雷洋这事按世界公理认同的价值观来判定,是不可能发生也不允许发生并践踏了“人权”底线的事件。为什么在我们社会“时有发生”?其根源到底在哪里?这才是我们今天要弄明白的问题。

人类公认的价值观是什么?就是事事都要讲公平对等原则,才能维持社会的稳定,才能保证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人类社会才能发展与进步。这就是现代化社会最基本的“指标”。怎样才能使社会这项最基本的“指标”落实,人们自然就想到了要定立“社会规矩”。于是一个国家最大的“社会规矩”宪法就出世了。

宪法是什么?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因为一个国家的治理必须讲规矩,世界上195个国家都承认宪法是最高、最根本的规矩。也就是说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的“国标”,其它的法律都必须符合“国标”才视为“合法”有效。

然而,宪法最根本的目标要解决两大问题:

第一,人民是什么?

第二,政府是干什么的?

对于第一个问题,宪法彰显了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定位,主人是如何体现出来的,是通过一系列基本的自由、平等、权利及义务体现出来。所以,宪法规定人权,保护人权是其根本目的。如果一个国家不能把人当人看,这个国家就肯定没有希望,而且迟早会发生颠覆性事件。这就是宪法规定的第一要义。

对于第二个问题,宪法规定政府与人民不是平等关系。政府是人民缔造的,是人民批准的。是为了更好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权利,除了保护人权没有别的目的。因此,政府就应该是一个民主的政府,是一个讲规则、守法的政府,是一个最有人民主权意识的政府。

叶剑英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大会上说,我们各个领导干部如果授权于人民,而不对人民负责,不执行人民意志,那就丧失了人民公仆的资格,人民就有权收回他们的权力。这里从一侧面阐述了执政者与人民之间的权力及义务关系。

邓小平在党的八大所作的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有一段非常精辟的表述。他说:“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这也是很明晰地确定了如同卢俊所论述的“人民主权”地位。

现在我们回到雷洋事件的问题上来,雷洋的“悲剧”,本质是执法者与被执法者间权力与义务(也可称“责任”)不对等造成的违宪事件。

一,在警方在没拿到雷洋“嫖娼”的证据前,又不在可能“嫖娼”的地点(足浴店)碰到雷洋,这时双方完全是对等的宪法公民关系。警方有什么权力在马路上限制一个公民的自由。即使你要盘问他,他也有权不理踩你。何况你身着便衣,在夜晚谁知你是警察还是绑匪。

二,夜晚在街上几个不明身份的人,突然强行截住你,架着你要上一辆不明身份的车。你反抗不反抗?雷洋肯定是要反抗,换了谁也会本能地反抗。因为担心遭绑架,反抗者反抗是正义合法的。而“拦截者”施暴是违法的。在法律上有规定,对防范绑架案的反抗属正当防卫,而且是无限防卫。也就是说防卫人把“拦截者”打死了,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反过来,“拦截者”对后果要担“全责”。

三,警方在此案中已涉嫌犯暴力致死人命罪,就再没有资格到“足浴店”收集所谓雷洋“嫖娼”的证据了。因为你使你平等的对手方永远“闭口”了,不能作任何申辩了,所谓“证据”就成了自己的“自拉自唱”。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允许单方面“自拉自唱”的“证据”有效。

四,警方事后单方面发布的信息,破坏了双方“责权对等”关系,且漏洞百出,沦丧了“公信力”,已无信誉度可言了。

比如,昌平警方官方微博(@平安昌平)所发通报中称“雷某试图逃跑,在激烈反抗中咬伤民警,并将所持视频拍摄设备打落摔坏,后被控制带上车”,就很容易诱发人们相信“执法记录仪被打落摔坏”的情况。而无所不在的民众就拿出昌平区招标文件来说明执法记录仪是不那么容易被摔坏的“证据”,使警方说词倾刻间成了“谎言”。

又如,据昌平警方预审大队高春正大队长介绍,对现场提取的避孕套进行了DNA鉴定,能够证实雷某进行了嫖娼行为。而足疗女接受北京电视台采访时的文字实录却为“足疗女:我问他,你做保健吗?他说行,我就给他打飞机。”即使警方与足疗女说的都是事实,这“带套打飞机”则太有悖常理,难怪网友说“编谎言也要编的‘真实’点,别让人不捅自破”。

还如,警方确认,雷洋于7日21:04左右,来到了事发足疗店附近。21:14雷洋走出足疗店时被民警发现并盘问。在这短短的10分钟时间里,雷洋完成了“要约”,实施“打飞机”,然后交款走人的全过程,让人真的难以费解。

诸如,警方还有很多“文不对题”的“信息”,由于本身有“违宪”的“国标”大框架罩着,因而他说的再多也开脱不了自己违法的责任。

说到这里,我们就回归主题。为什么警方明明知道自己“违宪”,还敢无所顾忌的“强词夺理”?因为他们根本没把“宪法”当回事。为什么我们很多职能部门都不认为“违宪”就是最大的“违法”?因为“宪法”在我们国家还只是一个“稻草人”。只要叫真的人,就去盘点我国众多的法律和法规,看有几部完完整整是符合宪法精神的?这才是我国最大的“悲哀”之处,也是习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的真谛要害处,更是雷洋死因的根源处。

我国过去为什么会发生广域性的违宪事件,就是不少当权者不认同宪法规定的权力是人民所赋,只认同权力是上级所赐。所以把上级奉为自己的再生“父母”,把人民当成“屁民”。而这一切都出自于我国没有一 ……此处隐藏2345个字……侦查过程中,检方在未掌握充足证据之前,根据刑法谦抑性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也只能先适用轻罪——玩忽职守罪。

有人留言说检察机关试图“避重就轻”,我想你的疑惑就在这里。

再次,我们来区分玩忽职守罪和工作失误。

所谓工作失误,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想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只是由于制度不完善、能力不够等客观原因,出现了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与玩忽职守罪相比,区分的关键点在看行为人是否认真的履行了职务行为,也即主观上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客观上是否穷尽了一切措施。也就是说,对于雷洋死亡这一结果,涉案警务人员是否认真地履行了职务行为、主观上是否尽到了应注意的义务、客观上是否是采取了应当采取的措施是区分二者的关键——如果涉案警务人员已经穷尽了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并尽到了应当注意的义务,那么本案应认定为是工作失误,反之则构成玩忽职守罪。

具体到本案情,涉案警务人员通过使用暴力制服方式实际控制住了雷洋,也正是基于此,使其产生了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负有对职务行为相对人的保护和照顾义务。而现在已经证明雷洋系因为“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这种死亡方式会有明显的身体反应,比如从激烈反抗到丧失反抗能力、从挣扎呼救到静音抽搐等,而无论出现那种异常反应,涉案警务人员都应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扶正体位、拍打帮助呕吐、松开戒具、拨打120或送往医院等——而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放任职务行为相对人死去。

由此可知,本案涉案警务人员涉嫌并未穷尽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也即未认真履行职务,因此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应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雷洋死亡结果已经发生,也即已经达到了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检察机关对其改变强制措施完全合法。

再进一步分析,至于雷洋的“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是否是因为涉案警务人员的暴力制服行为所致,并不影响该案件的定性,只关系到案件的量刑——如果并非是由涉案警务人员行为所致,则量刑较轻;如果系由涉案警务人员行为所致,则量刑较重。

三、提请逮捕是否一定会被批准

所谓提请逮捕,是指公安机关将刑事案件提交检察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将自侦刑事案件提交上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简称。而批准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或者下级检察机关提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根据案件情况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的一个程序性工作。

那对于是否批准逮捕应该按照怎样的标准进行审查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批准逮捕的条件是:

1、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2、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捕或者决定逮捕。

不批准逮捕的条件是: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

(四)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五)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没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具体到本案,涉案警务人员涉嫌罪名是玩忽职守罪,而玩忽职守罪的量刑标准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个量刑层次,仅从法律规定来看,是否批准逮捕均有可能。

鉴于“你懂得”原因,Y检不便对尚未发生的司法行为进行预测,但考虑到本案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涉案人员身份特殊性,相信检察机关和各位朋友自有判断。

雷洋揭发的真相 篇三

昨天之前,我不知道雷洋是谁。明天过后,我也终将把他遗忘,就像忘掉魏则西、潘小梅和那些连搜都不知道用什么关键词的无数新闻当事人。但是今天,我不得不关心雷洋案的真相。

如果有人指责我消费雷洋,我不打算否认。因为假如某一天我有同样的遭遇,我希望人们尽情地消费我。与一个逝者的形象相比,真相和正义要重要得多。

我和雷洋是同一年到北京读大学,他的学校和我的学校相隔只有一公里。我们却没有理由相互认识,因为每一年都有十几万外地孩子考进北京的大学。他硕士,我本科,他在北京安家,我则在去年逃离。

我知道煽情无助于真相,但兔死狐悲,物伤其类,也是常情。我只是想说,我理解网上那些有相似经历的同龄人为何格外哀伤。

在5月7日之前,雷洋的生活是让许多人羡慕的。财新记者徐和谦写道:“雷洋生命的轨迹,非但不是人们避险的曲径;他立足的位置,还是许许多多人都正奋力一跃,且还真得有可能达到的事业台基。但他先行一步的身影突然倒下,撞翻了多少人心中侥幸的天平。”

现在我们开始谈真相。警方的通报可以归纳为下面几个关键词:涉嫌嫖娼、抗拒执法、☆www.☆企图逃跑、强制约束措施、身体突然不适、抢救无效死亡。

即使没有家属的质疑,这样一份情况通报也不会被舆论平静接受。身体不适与死亡之间,有巨大的事实鸿沟。而这一鸿沟单靠警方是难以填补的,因为利益相关必须避嫌。所幸我们在警方通报中看到,检察机关已介入并开展侦查监督工作。那么下一步更详实的调查报告,应该由检察机关来公布。

雷洋的家属和同学提出了一系列疑问:身体健康、家族没有心脏病史的雷洋为何突发心脏病?跳车为何没有明显外伤?死亡之后为何连续两个小时不联系亲属?手机的部分通话记录、朋友圈、位置信息为何被删除?

人们对双方提供的不同文本进行交叉对比,有人对雷洋家属的质疑提出了质疑,更多人站在雷洋后面追问真相。在完整真相到来之前,期望人们停止追问是不现实的。质疑-回答-再质疑-再回答,这是公众获取真相的途径,也是真相得到公众认可的途径。

雷洋家友的说法未必全部真实,但一个有温度的社会应该体谅父母失去儿子、妻子失去丈夫、朋友失去朋友的急切心情。毕竟他们在等待回答,而没有号召舆论审判。

有人担心,官方公布的真相会不会陷入疑者恒疑的怪圈。我不敢下断言。但看过这么多公共事件罗生门,还是可以总结出一些经验的。最重要的一点是,真相的可信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布真相的方式,是一锤定音、粗枝大叶、爱信不信的,还是摆事实、讲道理、有问必答的?如果是后者,那么即使真相与我最初的想象有偏差,我也是愿意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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