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范文

募捐通知(新版多篇)

时间:2025-07-13 08:53:32
募捐通知(新版多篇)

[摘要]募捐通知(新版多篇)为网友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募捐通知 篇一

一、活动主题

关注农民健康——百万红十字志愿者大型募捐活动

二、活动时间

5月8日——5月14日

三、组织机构

成立省红十字会“关注农民健康——百万红十字志愿者大型募捐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本次募捐活动的统筹协调和各项具体实施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事业发展部, 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四、活动内容

(一)在5月8日活动当天省会开展下列活动:

1、在 市 县举行省红十字会五·八 “红十字博爱周”活动启动仪式(由赈济救护部负责制定方案并实施)。

2、在 日报刊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红十字会会长署名纪念文章(由办公室负责草拟并送批)。

(二)“红十字博爱周”从5月8日开始至5月14日开展下列活动:

1、在西安市区北门至电视塔期间某段利用路灯杆做红十字公益宣传广告。

2、在省电视台、广播电台、红十字网站做公益广告宣传。

3、在市设置5-6个募捐点开展宣传募捐(由西安市红十字会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4、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我省开展“五·八”“红十字博爱周”活动情况及红十字事业发展情况。

(三)省会与省心血管病医院开展“红十字心血管博爱救助工程”募捐活动(由赈济救护部与省心血管病医院制定方案并具体实施)。

(四)省红十字会干细胞资料库在西京或长安大学举行报告会(由干细胞资料库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各市、行业结合各自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募捐活动。

五、募捐工作原则

募捐工作要以自愿为原则,以宣传发动为手段,以各项活动为载体,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1、募捐工作以关爱农民、共建和谐——红十字援助进农家为目的,有计划的在街头统一设点开展募捐活动。要积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倡导助人为乐,关注农民健康,无私奉献和服务社会的高尚思想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使广大群众自觉加入到募捐行列。

募捐通知 篇二

什么是网络募捐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民的数量也在急剧增加。互联网快捷、便利的特点使得互联网衍生出了一系列的社会活动,网络募捐就是这种社会活动的一种。网络募捐是指以互联网为媒介,在网络上发表求助信息来获得他人帮助的行为。在现实中,不少人因为亲友患病或者家庭遭受灾害,家庭因贫困无法负担这些开支而在网上发起募捐活动,通过网络的影响力和辐射力来整合网络资源,获得一些无偿的经济支持或者援助。

长期以来,我国的募捐一般是由一些公益性组织通过电视、报纸等一些传统媒体向社会公众筹集所需物品。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募捐活动开始和网络结合起来,捐赠也由传统的慈善机构开始向多元化发展。网络募捐通过公众经常接触的微博、微信、贴吧等平台开展,捐赠的人通过在网络上发出求助的信息并公布个人账户接受捐款,网民们通过这些信息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捐赠。

2015年10月,张家口市15个月大的男童跳跳被医院确诊为急性淋巴性白血病,而跳跳家庭经济情况不好,无力负担巨额的医药费。跳跳的妈妈在微信朋友圈中发了一条求助微信后被快速转发,很多人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为跳跳筹集了30多万元的医药费。通过网络募捐的方式,跳跳的生命又有了新的希望。通过医院的精心救治,跳跳现在病情已经稳定,社会力量参与到网络募捐当中有效地弥补了社会救助方面的空缺。

网络募捐通过网络平台发起,打破空间的局限性,募捐发起人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信息向社会。相较于传统的募捐方式,网络募捐更具有灵活性和时效性,是对传统募捐的补充。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实时关注需要救助对象的状况和所捐赠资金的去向,增加了人们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积极性。这种募捐的方式有效弥补了社会救助范围小、救助资金来源渠道狭窄等缺陷,使得非官方力量在参与社会救助等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

网络募捐存在的问题

网络募捐在给一些人带来救助的同时,也会产生诸多的问题。首先是网络募捐主体的资格问题。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规定:“互联网公开募捐,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募捐信息,个人在媒体求助信息的,媒体应该履行相应的责任。”民政部组织开展了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遴选工作,13家募捐平台获得了官方认证。这就意味着没有通过官方指定募捐平台的募捐信息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而且如果通过官方认证的平台募捐信息,指定平台的认知度能否支撑募捐信息的扩散,信息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募捐信息是否能及时地进入到公众的视野,这些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互联网上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对募捐信息的真实性有着巨大的影响。募捐者如果不通过官方指定的募捐平台信息,信息的真实性将得不到保证。几张图片再配上一点简单的文字就可以构成一条救助信息,互联网本身无法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加上互联网信息传播速度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网民的善良进行诈捐。除了天津港诈捐门事件,网络上各种诈捐事件也是层出不穷。2015年10月,安徽一女子在喂养自家的狗时被咬伤,却谎称自己是救人时被野狗所咬,在网上收到捐款80余万元。在某知名网站上,童某捏造事实骗得网友捐款15万元。屡禁不止的网络诈捐在消费着整个社会的诚信,骗捐者多数只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而非法律的规制。通过虚假信息骗捐的人应该受到何种追究,这些虚假信息的网站媒体又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这些问题会让很多有捐款意向的人们产生迟疑,也使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们难以获得募捐救助。

网络募捐款的去向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在他人困难的时候伸出援助之手,是中华民族五千年的传统美德。通过网络募捐到的资金往往不菲,但是这些资金的去向和用途存在不透明的地方。募捐资金的使用关系到捐款人的善意是否能实现,缺乏对募捐资金的必要监管也是网络募捐饱受诟病的地方。接受网络募捐的多是个人账户,受捐者不主动公布自己的账户明细及相关开支单据,募捐资金的用途根本无法监管。如果受捐者在解决困难后,依然剩余大量捐款,有的人会用剩余捐款改善自己的生活,有的人则将剩余捐款退还给捐赠的网友。剩余的捐款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损害捐赠者的利益,也会损耗社会的信任。

2015年12月,辽宁省的范世鹏在贴吧求助信,称自己23个月大的女儿患上了神经母细胞瘤,自己只是工薪家庭难以承受巨额医疗费,请求社会的帮助。后来超过8000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范世鹏捐款150余万元。2016年4月,范世鹏再次在贴吧发帖求助,网友质疑巨额医药费的用途,范世鹏却无法 ……此处隐藏4247个字……其目的就是为了将不真正不作为置于构成要件符合性阶段来解决。正如首次提出“保证人说”的那格拉所强调的:“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问题应当是构成要件,特别是实行行为的问题”。 [4]因此,欺诈行为与受骗处分财产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作为欺诈的条件,不能直接适用于不作为欺诈。在因果关系存在时,有必要运用“等价条款”对不真正不作为欺诈作价值判断,只有与作为欺诈相同程度的不真正不作为欺诈才具有实行行为性,不真正不作为欺诈方才成立。

反对者的基本立场是,“必须是以‘特定实施方式’招致结果发生的构成要件,才需进行等价条款的判断。因此在大多数的构成要件,等价条款的判断根本就是多余的”。 [6]甚至有学者提出,等价条款对于刑法判断并未提供任何的具体贡献,因为“到底何种条件之下适用等价条款”的根本问题迄今仍未厘清,这一条款根本是个“空话”。台湾学者许玉秀在其《保证人地位的法理基础――危险前行为是构成保证人地位的唯一理由?》(《刑法的对策》,94-95页,1999年)一文中曾以德国经验为例,直言道“等价条款经过二十多年的实务验证,根本是个虚设条款,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上,一旦有了保证人地位,如无其他阻却违法或阻却罪责事由,犯罪即告成立,至今没有任何实务经验可以告诉我们,究竟哪一种构成要件类型,不作樵谑裁刺跫之下可以和作为等价,至于(德国)学说则打从1975年立法成立之前就不断批评这个等价条款是个‘空话’。”――作者注。林钰雄。论诈欺罪之施用诈术[J].台大法学论坛,第32卷(3):143. 反对论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等价条款本身欠缺具有说服力的解释标准,二是适用等价条款的条件至今仍未厘清,三是由于等价条款本身的概念内容过于空洞,使得难以将其具体化,这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因此在对诈欺罪(诈骗罪)的研究中,即使承认诈欺就是以“施用诈术”的特定实施方式招致结果发生的构成要件,属于应运用“等价条款”加以判断的犯罪类型,但“因在诈欺罪领域同样难以发现‘有保证人地位但却不等价’的具体实例来支持等价条款的有效性”,而认为等价的问题在检验行为人是否具有保证人地位时就已经一并考量而无须再适用“等价条款”。[6]

笔者认为,反对论者对“等价条款”的批评理由之一,主要是对“等价条款”适用条件及其判断标准的质疑而非针对“等价条款”本身。对“等价条款”的适用条件及判断标准问题,学界直至现在还存在诸多学说争议,并未达成共识。但若以此为(www.)由来否认“等价条款”的必要性,则并不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之所以成为行为论研究中的难点,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其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因为对作为犯而言,违反的是法律的“禁止性规范”,而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究竟要以哪些“禁止的”作为义务为前提,法律则没有明文规定(如有规定则为真正不作为犯)。因此,如要根据作为犯的“禁止性规范”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就可能面临与罪刑法定原则冲突的问题。“等价条款”的提出,正是为了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通过引入价值判断,将不作为犯置于和作为犯同等的位置,来解决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问题。“等价条款”对不真正不作为犯成立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对于批评理由之二,认为欺诈罪领域的“等价条款”可以被“保证人地位”所包容,因此不具独立性的观点,笔者认为也难以自圆其说。这一观点将等价值判断放入“保证人地位”来一同考量,实际上是想将对不真正不作为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合二为一,但这不仅有违认识规律,也不符合“等价条款”提出的初衷。在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中,“保证人地位”为构成要件要素,在这一阶段所做的是对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判断,而“等价条款”则是通过对不真正不作为与作为进行等价值判断,将不真正不作为放入与作为同等的位置(即与作为等置),而使其得以进入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中。即“等价条款”是一个媒介或者说是一个桥梁,使得不真正不作为能够进入到构成要件符合性阶段中,与作为的行为事实一样得到同等评价。因此“等价条款”在不真正不作为的成立中,不仅必不可少而且还具有独立价值,不能被包容进“保证人地位”这一构成要件要素中。

笔者认为,“等价条款”的目的虽然是为了等置不作为和作为,但其本质仍应属于对不作为违法性的判断。因为适用其对不真正不作为进行判断的前提是该不作为产生了对法益侵害的结果,日本刑法学家大V仁教授指出:“为了把不作为与作为同视,就必须考虑其不作为中是否包含着实现某种犯罪的现实危险性”。 [7]85作为是以积极方式引起的对法益侵害的结果,不作为是不履行特定的义务而导致了对法益侵害的结果,二者能够等置的基础在于不作为的不履行行为与由此而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强弱程度,即不真正不作为对法益的侵害,体现在它与现实的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上。在此种意义上,“等价条款”可以说是对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强弱程度的判断。而这一对因果关系强弱程度的判断也就决定了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违法性程度。因此,对不真正不作为欺诈是否成立的判断,必须适用“等价条款”,且其判断顺序应置于行为人存在告知真相义务,以及不真正不作为欺诈与侵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成立这二者之后。因此,要成立诈骗罪中的不真正不作为欺诈,必须按以下序位同时具备三个构成要素:第一,行为人具有如实说明真相义务;第二,不真正不作为欺诈与侵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三,不真正不作为欺诈与作为欺诈等价。

罗尔一例中,罗尔确因女儿身患白血病而发起网络募捐,该募捐行为因必须符合《慈善法》的相应规定而使罗尔具有告知真相的法定义务。即具备第一个构成要素。罗尔应根据《慈善法》的相应规定“真实、完整、及时”的对捐款人公开募捐信息。但由于罗尔只告知了自己失业以及女儿患病的信息,并未完整说明家庭财产的真实状况以及医药费的实际支付数额,导致捐款人陷入对其经济窘迫的错误认识并予捐款,并且在捐款人陷入这种错误认识以后罗尔也并未及时纠正,放任捐献者继续维持这种错误认识而持续捐款。罗尔对募捐信息的部分隐瞒以及没有及时补充告知的不作为与捐款人的持续捐款存在因果关系。第二个构成要素具备。第三个构成要素即适用“等价条款”对罗尔的募捐行为与作为欺诈进行价值判断,如二者等同则罗尔成立不作为欺诈。在诈骗罪中由于被害人的财产损害必须由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导致,因此不作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需探究不告知真相的不作为,是否与积极传递错误信息的作为相当。[3]164罗尔对告知真相义务的履行确实存在瑕疵,但因其女患病确属实情,失业也为真,因此罗尔的行为与积极虚构募捐信息并加以传递的作为欺诈相比,显然并不相当。罗尔的募捐行为不成立不真正不作为欺诈。

二、募捐诈骗的财产损失及其认定

作为侵犯财产法益犯罪类型之一的诈骗罪,财产损失是诈骗罪成立的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在通常的诈骗中,被骗人是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因而对自己的财产损失并不“明知”。但在募捐诈骗中,被骗人对自己的捐款行为是有明确认识的,即“明知”自己会有财产损失但仍然处分了财产,在这种情形下被骗者是否存在财产损失?被骗人的明知状态对募捐诈骗的成立有无影响?对于第一个问题,学界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

你也可以在搜索更多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其他募捐通知(新版多篇)范文。

《募捐通知(新版多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